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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原文为: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这条规定的解读如下: - 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强调了集体合同订立后的一个程序要求,即需要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 生效条件: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意味着劳动行政部门有一定的审查权利和时间限制。 -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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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泰安律师##集体合同#: 原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解读: 本条规定了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范围。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特定行业的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在一定区域内的企业中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覆盖同一行业或区域内的多个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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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原文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解读: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特定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 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有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特定权益,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专项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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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原文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解读: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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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工资欠条的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建议先尝试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果这些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再考虑向法院起诉。同时,在起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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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义务。具体解释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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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和解读如下: 该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解读: 这条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特别是针对随着劳动力流动性增强而产生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它要求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确保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其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能够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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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条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1. 经济补偿金计算原则: - 劳动者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 -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资标准的确定: -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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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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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如下: 该条款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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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讲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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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合同将终止;当出现第四项、第五项时用人单位需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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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较高,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灵活调整用工人数,降低用工成本。同时,非全日制用工也为一些想要兼职或者灵活就业的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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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两个问题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基础但也比较重要的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自然人是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只能称之为雇佣合同,必须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能作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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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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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般来说,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不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再次就业。但如果离职原因是因为劳动者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等情况,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再次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劳动者认为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会对自己的再次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在离职证明中不写明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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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4年三倍工资日历#其实就是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11天。 法定节假日具体规定为: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春节, 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其余“假期”,涉及周末和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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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工伤维权并不容易。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及申请工伤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不服申请结论的救济渠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不幸遭遇工伤,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及手续: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渠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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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下雪天上下班摔倒算不算工伤# 很多人都认为,下雪天在上下班路上摔倒应该算工伤,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所以,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泰安[lbk]超话[r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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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 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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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需谨慎】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若不遵守,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需承担相关用工责任。 未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社保待遇赔偿。 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 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有其他问题可以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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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需谨慎】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若不遵守,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需承担相关用工责任。未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社保待遇赔偿。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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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张三是一名程序员,经常加班到深夜。有一天,他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是劳累过度导致的。于是,张三向公司提出了调整工作时间的请求。 👨⚖️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过协商,公司最终同意了张三的请求,调整了他的工作时间。 📌 这个小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要犹豫,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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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泰安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这一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忽视的一条,因为都觉得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情,与工会有什么关系?这就错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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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泰安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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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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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泰安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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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泰安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法律解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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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今天刚接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是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看起来不是很复杂,对方全责,我方当事人无责任,但是主要争议的点就在于,当时我方当事人身体无恙,以为没事,但是第二天疼的厉害,住院治疗,但是基于镇卫生院条件有限没有查出什么毛病,但是疼痛一直不减轻,过了一段时间到中心医院检查才发现韧带断裂,动手术需要不少钱,从发生交通事故到检查出具体原因,有半年多了,我方需要证明韧带的受伤是基于当时的交通事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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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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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辞职必须经用人单位的同意才可以,是这样么?显然不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但是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所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交的是《辞职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审批同意,当然也不是说走就走,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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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协商解除分两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另一种就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有人会问了,这两种有什么区别么?当然有区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是经济补偿?咱们以后再详细谈经济补偿金的话题。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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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我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无需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等费用,其实不是这样的,建立劳动关系不是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实际用工之日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增加用人单位的其他法律风险。所以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缴纳,往往一般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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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实际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 关注贴吧,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泰安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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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六条说的是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的“娘家”,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好多用人单位没有工会,那就另当别论,但是工会的作用还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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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汪某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即返岗工作,工程公司已经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呢? 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医疗待遇一样,属于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法定待遇,停工留薪期即为享受该待遇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汪某作为劳动者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汪某仍提前恢复工作,则应当在已经获得正常工作报酬的情形下额外获得一部分工资收入,且工程公司明确知道汪某在未满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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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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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解析:对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成为用工主体;对于那些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外,如果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招用劳动者,不过用工主体仍是作为委托方的单位。 关注,有更多精彩文章,全网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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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资源、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解读: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可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守诚信原则,遵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工作任务,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应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把诚信用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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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员工在单位工作,想离职需要单位的同意么?这可能是很多朋友的困惑,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以后想要离职,无需单位同意,不必写《离职申请单》,而是写《离职通知书》,通知单位即可,第三十天就可以走人了。 这里又有朋友要问了,都要走了,必须要待够三十天才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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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主要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何为用人单位?各种盈利或非盈利组织符合劳动关系定义者均可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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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可能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有没有一种可能,劳动者可以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同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局可以在工伤认定中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工作文件中明确:"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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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看着很简单,最重要的一句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就比较明确劳动合同法是偏向劳动者的法律,不是说劳动合同法不保护用人单位,只是相对来说,保护劳动者的地方远远多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势群体,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面前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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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知道么?